英国/沙特阿拉伯武器贸易的合法性:案例研究

作者: 劳拉·格林 (Laura Green)和戴维·哈默 (David Ham

英国高等法院就反对武器贸易运动提出的英国向沙特阿拉伯出口武器的备受瞩目的诉讼案做出了公开判决。根据机密证据,法院还做出了单独的非公开判决。读者应该知道,该案涉及各种国内法和国际法考量。

主要问题是,国际贸易大臣(政府)是否有法律义务暂停并停止向沙特阿拉伯王国颁发新的出口许可证。这种义务源于在存在“武器可能被用于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明显风险”的情况下拒绝颁发此类许可证的规定。

这一条件包含在《军事技术和装备出口管制共同规则》标准 2 中(欧洲理事会共同立场 2008/944/CFSP,2008 年 12 月)。英国政府根据《2002 年出口管制法》第 9 条采纳了《共同立场》的大部分内容作为指导,因此它代表了在考虑授予出口许可证时将适用的政策。因此,综合标准旨在确保英国遵守《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ATT),标准 2 的文本与其第 7 条相关。

这篇博文阐述了对公开判决的初步想法

 

特别关注其对“严重违规”和“明显风险”的处理方式,然后探讨了对行政部门的尊 以色列电报号码 重及其对实现《武器贸易条约》总体目标的影响。该诉讼最终失败,凸显了司法审查范围的狭窄以及英国法院不愿卷入某些政府行动的案情。

“严重违法”

各方的论点涉及标准 2 中对“严重违反行为”的解释,也隐含在《武器贸易条约》中。政府提出了“严重违反行为”的定义,其要素与战争罪相同,包括犯罪者的意图,并表示“ ‘严重违反行为’一词在国际人道法中具有特殊含义,与‘战争罪’和‘严重违反行为’同义”。埃德·罗宾逊此前已在本论坛上全面分析了这一立场。

法院引用《用户指南》第 2.11 段(《共同立场》第 13 条),含蓄地偏离了政府的立场,得出结论:“ ‘严重违反’一词是国际人道主 越南推廣 义法中的通用术语,其中包括‘严重违反行为’和‘战争罪’…… ”(公开判决第 16 段)。

通过强调“包括”,法院可能暗示“严重违法行为”的范围比政府提交的要广。这种区别也体现 但了解电子邮件礼仪是所有 法院对犯罪意图的处理方式中,法院承认“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 条要求‘严重’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心理要件,即蓄意或故意或有意图的行为。 ”法院进一步指出,“ ‘严重违法行为’这一通用术语包括鲁莽行为以及故意或有意图的行为” [18]。

尽管可以推断出任何解释步骤

 

但法院并未直接适用相关国际法规则。概述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提交的证据,特别是:

“注意到这些材料提供了大量证据,表明联军在参与也门冲突的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国际法”[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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