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提出正确的问题或进行充分的调查”

 

法院并不裁定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行为”。法院在评论“法院的职责不是在这些诉讼中认定沙特阿拉伯违反了国际法”时,意识到了其有限的职责[56]。

“明显风险”

原告的诉求主要针对政府所谓的“不合理性”提出了公法挑战——公开证据“根据标准 2c 提出了‘明显风险’的推定,但无法合理反驳”[54]。这体现在三个方面:

 

未能适用“暂停机制”和

 

不合理的结论是,标准 2c 未得到满足。[50]
对此,政府辩称,决策过程是在政府最高层进行的,是在对相关信息进行仔细评估的基础上做出的,其中大部分信 匈牙利电报号码 息来自机密的外交和军事消息来源[58]。重要的是,政府将其需要提出的问题描述为前瞻性和预测性的;“根据[它]所知道的情况,[它供应的]材料是否明显存在被用于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风险? ”[57]。

在判断政府行为是否不合理时,法院概述了一种方法,旨在评估政府所利用的相关材料的范围和可靠性,并了解解释和评估的过程、程序和实际操作实践[60]。

证据详细说明了“由众多政府和军事专家进行的严格、有力、多层次的分析过程”[120]。它还强调了英国对沙特阿拉伯军事行动的广泛了解和掌握,这源于两国政府在最高外交和军事层面的广泛合作与交流。

根据证据,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三项理由。重要的是,法院接受了政府的说法,即标准 2c“侧重于基于对被告 认为适当且可获得的所有信息和材料的总体判断的前瞻性评估。”[181]。法院指出,尽管“过去和现在的行为是未来行为和对国际法态度的一个指标”,但它并非决定性因素,并引用了《综合标准用户指南》第 2.13 段。这将有助于将原告关于涉嫌违反行为的证据降为众多值得考虑的因素之一。

法院进一步指

 

双方的证据存在巨大的定性差异。法院承认被告拥有相当多的复杂知识,并认为这些知识“在 什么才是优秀的新闻通讯注册表? [被告]程序的基本合理性和严谨性方面得到了仔细审查” [209]。相反,法院指出原告的“公开来源材料只是部分情况” [86],并详细说明了其证据的相对薄弱之处[201.ii)]。这有助于法院得出结论:“对[政府]代表进行的调查范围或可用信息的质量没有可靠的公法批评…… ”[192]。

然而,我们认为,法院对政府风险评估程序的信心引发了人们对“明显风险”门槛有效性的严重质疑。《综合标准》和《武器贸易条约》(使用“压倒性风险”)都没有定义“明显风险”。判决书中充斥着政府的无知和缺乏确定是否发生违反国际人道法所需信息的承认。以下是两个例子:

“截至 2016 年 8 月 1日,国防部追踪了 208 起可能令人担忧的事件……在这些可能的联军袭击中,国防部无法确定大多 越南推廣 数袭击的合法军事目标”[110]。此外,到 2016 年 7 月,国防部已经意识到,它不可能明确确定其追踪系统中记录的每一起事件是否都存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个别指控[185];以及
2015 年 10 月外交部向政府通报的最新情况:
“对一些报告中“令人担忧的平民伤亡水平”表示关切,并指出“大量平民伤亡可能引发对比例原则的担忧” 。更新报告指出,意图是评估国际人道法遵守情况的关键要素,并承认通常没有足够的信息来确定意图”[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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