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感谢《EJIL:Talk!》的编辑们组织了这次讨论,这是第一次围绕一本法语书展开的讨论!我还要衷心感谢 Julia Grignon 教授和 Tristan Ferraro 博士对我的作品的深刻评论,他们的文章、书籍和思考在撰写《国际武装冲突的揭秘》时非常重要。在本文中,我考虑了他们在每篇文章中提出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关于俘虏士兵是否触发国际武装冲突(对 Julia Grignon 的回应)以及跨国武装冲突的分类(对 Tristan Ferraro 的回应)。
战争精神
我不会详细回应 Julia Grignon 对我拒绝国际性武装冲突存在性标准(第二部分,问题 VI)的阐述。她完美地总结了我的主要论点。一个国家参与国际性武装冲突或处于战争状态的意图对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存在没有影响。再次强调,将主观因素排除在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定义之外是 1949 年从战争概念转变为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尽管如此,正如书中所解释的那样,要发生这样的冲突,一个国家必须有对另一个国家使用武力的意图。我建议通过国际性武装冲突起源的客观要求(第二部分,问题 IV)来捍卫这一要素。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国家 立陶宛电报号码 通过其机构对另一个国家使用武力,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事,遵循指示并且没有错误,则使用武力的意图被视为已实现。
俘虏一名士兵
正如 Julia Grignon 在其文章中所强调的那样,我支持这样的主张:在没有任何敌对行为或占领的情况下仅仅俘获一名士兵不会触发 IAC(有关我支持这一立场的论据,请参阅第 193-199 页)。在这方面,我与多数人的观点不同,包括Julia Grignon的立场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立场(例如,参见1960 年《日内瓦第三公约》第 2 条和第 4 条的评论)。对于这一多数人观点的拥护者来说,俘获一名士兵应该引发 IAC,因为该士兵将受益于《日内瓦第三公约》的保护。在解释我的理由之前,我想强调一下,在没有敌对行为或占领的情况下发生的俘 尽管她的团队在潜在客户生成和转化 获情况非常罕见。这一点尤其正确,因为我支持对占领进行功能性定义。换句话说,我认为占领始于入侵阶段,没有必要对领土进行有效控制。在我们的讨论中,这意味着当 A 国军队在 B 国领土上前进并俘虏 B 国士兵时,该士兵 越南推廣 受到 GC 的保护,因为存在占领。这一初步评论很重要,因为关于俘虏士兵作为触发行为的理论提出的许多例子都使用了国际人道法已经涵盖的情况,因为先前的暴力行为或占领已经涵盖了这些情况。
我提出了几个反对将俘虏士兵作为触发行为的论点——正如 Julia Grignon 所强调的那样,主要论点是,,战俘身份并非有意为之,而且实际上也没有什么意义。例如,认为国际人道法应该适用于在敌对行动之外发生的俘虏似乎相当奇怪,因为这种适用的主要后果是按照《日内瓦三公约》第 118 条和第 119 条立即释放该士兵。此外,国际人道法制度并不总是适用于在敌对行动和占领之外俘虏的士兵。例如,如果一个国家因非法进入其领土而逮捕另一个国家的士兵,那么这名士兵几乎没有理由享受战俘制度(《日内瓦三公约》第 85 条)。
我没有直接回答朱莉娅·格里尼翁提出的问题,即在士兵被捕之前,并随后使用武力对拘留国发动国际武装冲突,国际人道法是否适用于这些士兵。我倾向于认为,这种特定情况不应成为我在书中捍卫的规则的例外,这些士兵不会从被捕之时起追溯受益于《日内瓦第三公约》的规定。话虽如此,我理解此案的特殊性,并同意这个问题将受益于更深入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