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和组织合作实现人权的义务到个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三款和第二条第五款侧重于联合国促进和鼓励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的义务,而《宪章》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则赋予联合国一项具体任务,即“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联合国各会员国根据《宪章》第五十六条承诺,为实现第五十五条所载之宗旨,将与本组织合作,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因此,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以各种形式进行合作,我们最近在 EJIL:Talk!上对此进行了讨论。

但显然,国际人权法也以个人合作确保人权得到遵守为前提。《世界人权宣言》(UDHR)是联合国大会为所有民族争取共同成就而制定的宣言,最终将人权的实现描述为个人、民族、群体和协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共同事业。正因如此,《世界人权宣言》强调我们在遵守人权方面合作的共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

一种社会和国际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1)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 电报号码 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2)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3)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这种对个人社会义务的初步阐述,在许多核心国际人权条约中 广告商和企业家的游戏规则 都得到了呼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CCPR)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ICESCR)的序言均一致承认:“个人对其他个人及其所属社会负有义务,并有责任努力促进和遵守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正因如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五条第一款均一致规定,这些公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暗示任何国家、团体 或个人 有权从事任何旨 我的电话号码 在破坏本公约所确认的任何权利或自由的活动或行为”。个人确实享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他们也负有合作义务,以确保所有从国家和组织合作实现 人遵守这些权利,尤其不得参与任何可能损害他人这些权利或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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