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无意在确定国际性武装冲突是否存在时引入主观因素

 

特里斯坦·费拉罗的论点基于某些假设,但这些假设不一定成立。首先,他声称“当一个国家在未经另一个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上开展军事行动时,这些行动从定义上讲就是针对该国的”。就国际人道法而言,当此类袭击仅针对非国家武装团体时,这似乎并不令人信服。虽然军事行动可能侵犯了国家的领土完整,但通过诉诸战争权来承认这种损害似乎更为合理(第 367-368 页)。然而,由于武装行动具体发生在国家与非国家武装团体之间,因此分类应依赖于这一要素,因为再次强调,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是此类行动的适当框架,而国际性武装冲突法没有做出任何重大贡献。

其次,特里斯坦·费拉罗似乎认为我反对在跨国冲突情况下将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进行双重分类(第 371-374 页)。在我看来,如果干预国不仅针对武装团体,还针对领土国家,那么“双重分类的武装冲突”将是合适的。我反对的是,一个国家在未经另一个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上使用武力,都会自动被视为国际性武装冲 黎巴嫩电报号码 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根据我的研究,只有在使用武力针对另一个国家时,才会出现这种额外的国际性武装冲突。提醒一下,

 

这本书建立了一个假设

 

即一个国家在另一个国家领土上的武装行动会触发国际性武装冲突,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行动是针对武装团体的。在书中,我详细列出了一系列标准,以帮助确定这些行动是针对武装团体、领土国家还是两者兼而有之(第 353-366 页)。例如,我得出的结论是,2006 年,以色列与真主党之间发生了非国 越南推廣 性武装冲突,以色列与黎巴嫩之间发生了国际性武装冲突。此次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发生并不是因为以色列在黎巴嫩领土上使用武力,而是因为以色列的一些行动是针对黎巴嫩的。

第三,与特里斯坦·费拉罗的建议相反

 

我强调,我拒绝使用交战敌意标准,并解释说,我通过客观因素确保一国对另一国使用武力的敌意是必要的。此外,我在书中多次重申我对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事实定义。最后,正如我已经说过的,我在书中准确地提出了假设和一系列标准,以确定使用武力 什么才是优秀的新闻通讯注册表? 的目标是什么,而不仅仅是交战方的意图。

第四,我认为,正如特里斯坦·费拉罗所言,我既强调占领的同意,又拒绝承认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存在,这种观点前后矛盾。在我看来,我始终高度重视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存在和占领情况的缺乏同意。事实上,在我看来,根据多数人的观点和判例,国际性武装冲突(和占领)只有在没有领土国家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发生。话虽如此,我并不认为缺乏同意本身足以证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存在。换句话说,缺乏国家同意是国际性武装冲突(和占领)存在的必要条件,但还不够。

结论

这次演讲是继续思考 IAC 定义的绝佳机会。由于篇幅所限,我没有回应 Julia Grignon 和 Tristan Ferraro 提出的所有非常中肯的评论,我希望在接下来的几天和其他场合继续进行这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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