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尽管各国普遍参与了《附加议定书》的谈判,但这些议定书尚未得到普遍批准。大多数未批准《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国家的主要关切是,将民族解放战争纳入第 1(4) 条规定的国际武装冲突定义中(该条款将《第一附加议定书》和四部《综合议定书》的所有规定应用于人民反抗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种族主义政权的冲突)、承认游击战士的战斗员地位以及关于作战手段和方法的规定,这些规定将限制使用某些武器,据信包括核武器。对于《第二附加议定书》,将国际人道法的基本规则扩展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人们主要担心这可能会影响国家主权并阻止政府有效维护其境内的法律和秩序。《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是在 1974 年至 1977 年民族解放战争期间谈判的,引起了激烈的争议。然而,今天的背景已经大不相同。
《附加议定书》通过以来
已经过去了 40 年。这本身就是尚未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审查当时提出的不加入《附加议定书》和《附加议定书》的考虑是否仍然适用的一个很好的理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最终加入了《附加议定书》和《附加议定书》,包括法国、德国和英国等最初对其内容持保留意见的国家(事实上,它们最终还是加入了,但提出了一些保留意见和重要的解释性声明)。此外,通过习惯法和特设国际法庭的判例法的发展,不加入《附加议定书》和《附加议定书》的决定现在的实际影响有限。所有国家都通过习惯国际法受《附加议定书》大多数 科威特电报号码 规则的约束(除非某一国家被视为特定习惯规范的“一贯反对者”)。因此,在《附加议定书》和《附加议定书》通过时提出的大多数反对意见似乎不再构成加入的障碍。然而,对于《外交政策法》第 43 至 44 条关于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定义以及战斗员的定义,仍可能存在一些疑问。
人们普遍认为,《附加议定书》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规则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仍然像通过时一样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它们大体上体现了国际习惯法。然而,自 1977 年以来,也许没有哪个时期比现在更需要重申国际人道主义法,正如这两部分附加议定书所表达的那样。在这方面,每多一份批准或加入,都会发出一个非常必要的信号,支持旨 这是你的人才品牌所缺失的部分 在减轻当今武装冲突所伴随的苦难的基本规则和原则。
因此,借《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40周年之际,
首先,对于所有未批准《附加议定书》第一部分和/或第二部分的国家来说:不批准《附加议定书》的理由是否 仍然有意义 ?如果有意义,是否有办法解决遗留问题?加入《附加议定书》所带来的挑战是否大于好处?在大多数情况下,在起草《附加议定书》时不加入的大多数理由似乎不再构成今天加入《附加议定书》的障碍。
第二,对于《第一附加议定书》缔约国来说:不承认根据《第一附加议定书》第90条设立的国际人道主义实况调查 越南推廣 委员会的管辖权的理由是否仍然适用?《第一附加议定书》缔约国可以通过向《第一附加议定书》保存国瑞士交存一份声明来表示承认。在174个《第一附加议定书》缔约国中,只有76个这样做了。
第三,《第一附加议定书》和/或《第二附加议定书》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时提出的保留是否仍然有意义?如无意义,则应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2条考虑撤回这些保留。
本文以个人身份撰写,不一定反映瑞士联邦外交部 (FDFA) 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