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欧盟与智利签署的《高级框架协议》专门设立了贸易与性别平等章节,其中第27.1(1)条强调了性别主流化的重要性。该协议还包含条款,要求缔约方实施性别敏感法律,并缔结其他以性别平等为主题的协议,从而使性别平等议题在贸易协定之外得到拓展。同时,该协议中关于贸易与性别平等的章节并未将争端解决条款的适用范围纳入其中,这大大降低了协议的有效执行。
上述案例体现了欧盟在性别敏感型贸易政策方面取得的进展
其与未纳入重大性别平等 TG 用户 承诺的12项贸易协定相比。然而,欧盟要全面履行其性别平等义务,仍有许多工作要做。以下四项行动对于制定全面性别敏感的欧盟对外贸易政策至关重要。
首先,欧盟委员会应坚持在欧盟谈判的每一项贸易协定中纳入关于性别平等的一般条款或章节,例如《新西兰-欧盟协定》中的条款。欧盟目前正在与印度、中国、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谈判新的自由贸易协定。目前,只有与印度的协定草案文本包含贸易与性别平等条款。其他四个国家仍然缺乏对贸易中性别平等的实质性保障;例如,与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的协定草案只是在多边劳工标准方面偶然提及了性别问题。
其次,协议应包含对这些条款的有效监督和执行机制。加勒比论坛成员国与欧盟签署的《经济伙伴 然后通过关键里程碑跟踪和 关系协定》是一个罕见的例子,它规定对贸易协定中女性和男性分别给予相应的利益进行强制性监督。原则上,性别平等条款应通过具体的制裁措施和/或争端解决机制予以执行。
第三解决贸易协定差异性影响这一复杂问题
只有通过具体的保障措施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来防止负面性别影响,才能得到圆满解决。一些社会影响评估(SIA)已纳入了对差异性性别影响的分析。然而,这些评估的结果往往并未在最终协议中得到充分考虑。例如,欧盟与印度尼西亚之间协议的SIA强调,“印度尼西亚的许多中小企业和微型和中小型企业(MSME)由女性所有[…]然而,由于普遍存在的性别不平等,这些公司通常在低附加值行业运营[…]由于对性别角色和上述问题的观念较为保守,女性拥有的企业在国际化或融入全球价值链方面更加困难。 ”然而,目前的协议草案完全未能解决这一问题。因此,这些评估中性别敏感性方面应该得到更加认真的对待。《综合经济与贸易协定》(CETA)第8.10(2)(d)条和欧盟与南非协议第54条表明,这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做法,可以而且应该持续推进。